问: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销售的企业,现跟某商场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服装企业租用商场专柜,期限为一年(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租金按每月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柜台的装修费用由服装公司自行承担。2015年5月发生装修费10万元,服装企业对该柜台有可能一年后继续使用,有可能一年后合同结束就撤柜。该装修费如何处理?
答:一、如果无法确定续租期,按以下方式处理:
根据会计上的谨慎原则,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即如果剩余租赁期间高于3年,按照剩余租赁期限摊销;如果剩余租赁期间低于3年,按照3年摊销。
二、如果一年后撤柜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撤柜当月将装修费余额一次性转费用在当年税前扣除,不作为资产损失申报,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2、将装修费余额按资产损失的处理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并申报。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长期待摊费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3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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