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填报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填报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三)差异调整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产生税会差异。
政策链接:
补贴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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