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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总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铁路运输业在2014年已“营改增”,请问该票据能否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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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总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铁路运输业在2014年已“营改增”,请问该票据能否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同时,《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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