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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在成本发生当期暂估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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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网络游戏代理公司,其与游戏开发公司结算分润时间长且不固定,成本只能通过暂估金额先入账,待实际结算时再取得发票进行红冲。2020年底A公司账上成本暂估未到票金额为90万元,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有20万元发票未到账,因此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2021年底A公司账上成本暂估未到票金额为150万元,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有40万元发票未到账。A公司问:2020年度汇算清缴后取得得2020年度暂估的成本发票20万元未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列支,是否可以直接用于抵减2021年度成本暂估未到票金额?

答: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A公司2020年度成本暂估到票金额20万元虽然是在2021年度到票,且未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其成本实际发生时间是在2020年度,而不是2021年度,因此不能在2021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A公司在取得属于2020年度暂估成本的20万元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追补至2020年度计算扣除,而不是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抵减2021年度成本暂估未到票数。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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