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入设备,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新会计准则第11-17条规定: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3、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4、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案例:企业租入设备公允价值为100.8万元,租入设备时发生手续费2万元,合同规定租赁年息为12万元。
(1) 租入设备确认租赁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00.8
未确认融资费用:12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12.8
(2)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
贷:银行存款:2
(3)企业按月支付融资公司租金及利息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88(=112.8/12*5)
财务费用:0.2(=12/12*5))
贷:银行存款:1.88
未确认融资费用:0.2
(4)承租人按月计提折旧,假定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1.71 (=(100.8+2)/(12*5))
贷:累计折旧1.71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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