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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利息”填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会计上对利息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二)税务处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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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利息”填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会计上对利息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上对利息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政策链接:

利息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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