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中秋节购买的礼品送客户会计上按业务招待费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问:中秋节购买的礼品送客户会计上按业务招待费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中秋送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详见: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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