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新购进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的能否一次性扣除?
回复:根据财税[2014]75号文,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问:新购进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的能否一次性扣除?
回复:根据财税[2014]75号文,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链接:
加速折旧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6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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