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将外购商品用于礼品赠送(即随主商品附赠),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l0]56号)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礼品赠送(即随主商品附赠),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票上正确体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2)卖赠时
借:应收账款或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售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售商品
库存商品--赠品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57
以旧换新、折扣、还本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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