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是否可以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来确定损失,还是需要提供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
问:企业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是否可以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来确定损失,还是需要提供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来确定损失。
另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因此,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提供其他证据,如:毁损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附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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