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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如果公司采购进来的跟销售出去的是同种金额,这样可以吗? 答:有正当理由的就可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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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公司采购进来的跟销售出去的是同种金额,这样可以吗?

答:有正当理由的就可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链接:

销售额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的销售确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3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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