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境内A公司委托境外公司B进行海外市场推广,产生的推广费应如何纳税?
答:A公司委托境外公司B的海外市场推广费需代扣代缴B公司的增值税。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业务。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A公司委托境外公司B的海外市场推广费无需代扣代缴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解读:劳务发生地在中国)
该案例中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不属于来源中国境内所得,无需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
在该案例中如果A公司支付的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需代扣代缴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是否为境内所得。
境外支付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根据财税(2017)37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以对外支付100美元(不含税)为例,应换算成含税金额。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100美元*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按照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申报抵扣。
A公司如果支付金额达到5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A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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