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2014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2015年可以继续抵减吗?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 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
问:2014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2015年可以继续抵减吗?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 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政策链接:
防伪税控系统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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