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对使用车位的业户收取小区内地上车位的押金(此外不另行收取租赁费),合同注明该押金在业主不再使用车位时可以退还,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回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售款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暂行...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对使用车位的业户收取小区内地上车位的押金(此外不另行收取租赁费),合同注明该押金在业主不再使用车位时可以退还,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回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售款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公司收取的押金属于从事租赁业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规定退还押金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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