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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取得借款,超过了税收规定标准(包括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标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是否可以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按税法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超过税收规定标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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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取得借款,超过了税收规定标准(包括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标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是否可以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按税法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超过税收规定标准资本化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

政策链接: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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