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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2012年1月发放的上年12月的工资可否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而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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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2012年1月发放的上年12月的工资可否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而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纳税年度内发生、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经支付,允许在发生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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