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电梯公司销售电梯时,因为此类业务较特殊,销售完要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大约1年的时间,购买方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怎样确认收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就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4条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据此,贵公司销售电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根据具体销售核算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确认。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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