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电信公司总分机构是否都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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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电信企...
问:电信公司总分机构是否都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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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因此,电信企业的总分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规定使用专用发票。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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