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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仓库,向该仓库移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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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仓库,向该仓库移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不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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