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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公司员工张三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A公司因业务需要,重新聘用张三回公司上班,并与张三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工资4000元/月,但不缴纳社医保,且张三需按照A公司的规章制度上下班,并享受A公司正常的福利待遇,张三取得的工资4000元/月属于劳务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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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员工张三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A公司因业务需要,重新聘用张三回公司上班,并与张三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工资4000元/月,但不缴纳社医保,张三需按照A公司的规章制度上下班,并享受A公司正常的福利待遇,那么张三取得的工资4000元/月属于劳务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张三取得的工资4000元/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文件一: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二:国税函[2006]52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综上可知:

1、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并按照A公司的规章制度上下班,与A公司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张三属于退休人员,可不再缴纳社医保,而A公司不缴纳张三的社医保,既不会被税务局要求补缴张三的社医保,也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因此,张三取得的工资4000元/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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