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
问: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因此,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在免征营业税范围内,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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