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A公司为生产某设备的生产型企业,2015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协议,A公司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117万元,于2015年12月收到B公司的原材料和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万元,A公司当月抵扣认证通过后,银行支付B公司货款117万元,。
2018年8月,B公司因开票品名不符,被税务机关监控,法人无法联系,税务稽查部门立案,A公司被协查,A公司已无法联系到B公司负责人。
A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资料如下:
1、原材料采购合同
2、银行付款单据
3、原材料采购发票
4、原材料入库单
5、原材料领料单
6、产成品入库单
7、产成品出库单
8、产成品销售发票
9、产成品销售合同
10、产成品收款单据
11、情况说明
税务检查结论:
A公司与B公司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并且相关手续充分完整,允许A公司正常抵扣入账。
依据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仅要保留完整的相关材料,遇到类似案例,更要勇于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只要业务真实合法,相关手续充分完整,就可享受合法权益。
政策链接:
1、增值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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