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新建办公楼未竣工决算便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的计税房产原值如何核算?
回复:对未决算房产计税原值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的暂估房产原值核算。《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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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新建办公楼未竣工决算便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的计税房产原值如何核算?
回复:对未决算房产计税原值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的暂估房产原值核算。《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政策链接:
应纳税额的计算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8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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