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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公司收到劳务派谴公司的发票(有服务费及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福利费比例计算的基数这块可否并入?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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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收到劳务派谴公司的发票(有服务费及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福利费比例计算的基数这块可否并入?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链接:

工资薪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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