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原来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之后还可以继续执行核定征收吗?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中的规定: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
问:原来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之后还可以继续执行核定征收吗?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中的规定: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原来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之后还可以继续执行选择按照核定征收。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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