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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由于供出租的汽车都是“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因此我公司选择的是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这一笔业务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答:不可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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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由于供出租的汽车都是“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因此我公司选择的是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这一笔业务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答:不可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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