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单样式:
A105110 | ||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
行次 |
项 目 |
金额 |
1 |
一、搬迁收入(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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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搬迁补偿收入(3+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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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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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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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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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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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其他补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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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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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搬迁支出(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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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搬迁费用支出(11+12+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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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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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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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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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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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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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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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三、搬迁所得或损失(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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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1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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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中:搬迁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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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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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搬迁损失分期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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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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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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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七、纳税调整金额(18-22-23) |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l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反映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政策性搬迁清算损失的扣除及以前年度损失扣除予以列示调整。同时考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中关于政策性搬迁的的规定。
一、会计处理
(一)《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蛤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人当期损益。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 8号)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企业会计准则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的界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规范搬迁业务的财务与会计核算,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补偿款的财务处理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118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耍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执行上述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5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搅结转年限中减除。
主要行次填报说明:
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878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879
搬迁所得或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880
政策链接: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和处置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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