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总公司将车辆给分公司使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回复: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总公司将车辆给分公司使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分公司属于无租使用车辆。由于总公司、分公司为不同的单位,且为关联方,其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总公司虽未取得...
问:总公司将车辆给分公司使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回复: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总公司将车辆给分公司使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分公司属于无租使用车辆。由于总公司、分公司为不同的单位,且为关联方,其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总公司虽未取得租金收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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