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因工伤取得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补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
问:因工伤取得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补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工伤职工取得的上述待遇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只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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