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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的母公司是香港的,母公司委托另一家香港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及费用都是母公司签订和支付的,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第八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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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的母公司是香港的,母公司委托另一家香港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及费用都是母公司签订和支付的,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第八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劳务,接受劳务企业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接受劳务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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