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征退税如何规定?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属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和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链接:
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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