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跨境提供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分析A企业的业务内容,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A企业为B企业提供劳务的实际接受方完全在境外,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为B企业提供店铺美工、数据分析等技术服务,则符合财税(2016)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文规定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的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是指: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3、企业运营服务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2、A企业为B企业提供劳务的实际接受方部分在境外,A企业应单独核算,属于境外消费适用增值税零售税率。典型案例:如果A企业既为B企业提供店铺美工、数据分析等技术服务,又为境外B企业的客户提供客服服务,客服人员服务对象在境外的适外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对象是在境内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A企业应当独核算,否则境外消费部分不能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文件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转让技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文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政策链接:
1、营改增现代服务业跨境服务规定
2、增值税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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