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人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人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人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人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祛》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人中扣除。凡在2012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件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人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后签订搬迁佛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人中扣除。
政策链接: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和处置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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