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常遇到业务人员或老板的的提问,营改增后,甲供材前后相比有何区别?如何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前后相比有何区别?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举例: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申报依据。
如何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一、计算确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临界点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二、案例分析验证
1、案例分析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案例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2、案例分析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按照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三、小结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四、注意事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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