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从供货方购买货物后平价销售。在销售达到一定数量时,供货方会向我公司返还一定的金额,形成我公司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供货方给付我公司的返还收入在增值税方面需要做哪些处理吗?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
问:我公司从供货方购买货物后平价销售。在销售达到一定数量时,供货方会向我公司返还一定的金额,形成我公司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供货方给付我公司的返还收入在增值税方面需要做哪些处理吗?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贵公司的情况属于平销返利行为,返利收入应由贵公司给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根据上述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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