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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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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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