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签订了三方合同,签订的合同有六份正本,签订三方各持两份。上述六份合同是否均应缴纳印花税?
回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其中,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正...
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签订了三方合同,签订的合同有六份正本,签订三方各持两份。上述六份合同是否均应缴纳印花税?
回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其中,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因此,若签订合同的三方均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各自就其所执的一份计税贴花。持有两份的,可只就一份贴花。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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