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担保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担保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该补助按要求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并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对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组织不定期抽查。是否可作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规定,考虑到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的普遍现状,企业取得的此类财政性资金收入,凡企业能够...
问:担保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担保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该补助按要求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并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对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组织不定期抽查。是否可作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规定,考虑到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的普遍现状,企业取得的此类财政性资金收入,凡企业能够提供该项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明确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并对该资金收入、支出进行明细核算的,可视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政策链接:
补贴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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