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在2014年5月有一批原材料被盗,在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那所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在2014年5月有一批原材料被盗,在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那所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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