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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在2014年5月有一批原材料被盗,在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那所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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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2014年5月有一批原材料被盗,在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那所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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