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用外经证到外地经营,并在外地预缴了附加税费,在回本地申报时,已经预缴的税款还要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
问:用外经证到外地经营,并在外地预缴了附加税费,在回本地申报时,已经预缴的税款还要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已预缴的税款无需重复申报缴纳。
政策链接:
预缴税款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45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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