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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什么税率进行抵扣? 回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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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什么税率进行抵扣?

回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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