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如果发生的交易行为是2011年的,当年可以税前列支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如果发生的交易行为是2011年的,当年可以税前列支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政策链接:
成本费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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