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账外经营无法核实销项税额的如何确定偷税数额?
回复: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
问:账外经营无法核实销项税额的如何确定偷税数额?
回复: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政策链接:
偷税额的计算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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