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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账面存在未分配利润及净资产的情况下,未实际到资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应如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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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张三持股50%,B公司持股50%,截止2022年8月,张三到资0元,B公司到资2500万元,账面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现张三要将持有的A公司50%股权卖给李四,张三如何合理避税?
一、税收筹划前
张三将持有的A公司50%股权,按照未分配利润平价转让给李四,需要缴纳个税金额50万元=500/2*20%。
二、税收筹划后
1、第一种方案:
假设张三的妻子王五是香港籍身份,张三先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比如0元价格转让给王五。王五取得A公司50%股权后,A公司再将未分配利润500万进行分红,王五取得A公司的分红款250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后,王五再将持有的A公司5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李四,节省了张三直接转让A公司50%股权给李四需缴纳的50万元税款。
以上操作的税法依据: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王五与张三是配偶关系,因此,张三以0元价格,将持有的A公司50%股权转让给王五,具有合理性。
文件二: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第二种方案:
假设截止2022年8月,A公司还有成本费用100万元因未到票未暂估入账,A公司可以对其暂估入账,入账后可减少账面未分配利润至400万元,张三股权转让可少缴税10万元=50-400/2*20%。
此方案的前提是,公司业务上存在真实合理的未入账成本费用。

3、第三种方案: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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