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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出口企业存在哪些情况的需要调整管理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文第二十一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 (一)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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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口企业存在哪些情况的需要调整管理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文第二十一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

(一)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二)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四类。

(三)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二类。

(四)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管理类别为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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