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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中国电信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征收增值税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规定:“……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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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电信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征收增值税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规定:“……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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