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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查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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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17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己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了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主管税务局联合当地省科技厅对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定期开展核查,该企业被抽中,主管机关要求A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的详细说明,A企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后,经过长达5个月的审核后,A企业被通知2017年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标准,未给出不能加计扣除的原因,只是告知A公司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要求企业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面临审查,在提交资料时,应关注哪些事项?
一、企业需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针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等情况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审查时应提供对应的资料充分证明本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
建议:研发部门每年可多立几个项目,并针对企业研发项目立项编写说明书等。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2.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企业需关注研究开发时间需与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资料的开发完成日期(如:软件著作权等)存在逻辑关联性。
例如:企业软件著作权上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科技厅会认为2016年都己开发完成,2017年该项目就不应该再计入研发费用。若该项目有技术创新,有新的工艺,并升级,应重新取得软件著作权,并变更版本号,如果是普通的、简单的升级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四、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建议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出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避免企业因归集不规范,被税务局要求补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的风险。


政策链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编辑人:陈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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