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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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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发票取得和填开的合规性作出规定。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注意其合法性,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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