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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通用机打票开具红字发票时,要收回原蓝字发票的全部联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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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用机打票开具红字发票时,要收回原蓝字发票的全部联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开具通用机打票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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