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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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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故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的,可以税前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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